近年来,我国电气火灾多发,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据统计,2011年至2016年,我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.4万起,造成3261人死亡、2063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92亿余元,均占全国火灾总量及伤亡损失的30%以上;其中重特大电气火灾17起,占重特大火灾总数的70%以上。
省安委会要求,各地要按照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”和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的要求,坚持政府领导、部门监管、单位负责、综合治理的原则,明确职责任务,落实工作责任。通过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、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、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,严厉打击违法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,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,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,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,建设工程电气设计、施工质量明显提升,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,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。
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分为动员部署阶段、自查自纠阶段、建章立制阶段、集中整治阶段四个阶段。治理内容主要包括:一是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,开展电器生产领域和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;二是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,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和电气施工质量管理,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;三是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,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,推动城乡社区、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,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。
根据部署,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,开展监督检查,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。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,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;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,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;经信、住建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,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,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;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,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;公安部门与工商、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,对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经信、教育、民政、交通运输、商务、文化、卫生计生、旅游、文物、宗教、民航、邮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,针对工业企业、学校及培训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城市轨道交通及车站码头、商贸服务行业、公共娱乐场所、医疗机构、旅游景区及星级宾馆、文物古建筑、寺庙教堂、民用机场、寄递企业等场所,开展电器产品使用领域综合治理,切实改造一批电气线路、整治一批火灾隐患、培训一批从业人员、安装一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